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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市发布《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通告》

日期:2024年02月28日 11:26 点击:

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,保护人身财产安全,维护公共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海口市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、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发布通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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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动车

是居民日常生活最主要的交通工具之一

在给居民带来便捷的同时

也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

电动车禁止入楼入户充电

虽然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

但部分居民还抱有侥幸心理


相关法律法规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,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

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,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

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

第六十四条第二项,过失引起火灾,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
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

第三十七条: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、疏散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。

第四十七条: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,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,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: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、疏散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,拒不改正的。

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。电动自行车存放、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,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;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,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。

电动自行车存放、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,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。


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》

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,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,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等行为,劝阻和制止无效的,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。


公安部《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》

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。


电动车为何会起火?

起火后危害到底有多大?

如何防范电动车火灾?

以下安全知识请收好

↓↓↓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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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范指南

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

请勿心存侥幸!

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禁止进楼入户停放、充电禁止飞线充电禁止盲目改装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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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

严禁在建筑内的楼梯间、疏散通道

安全出口、门厅等公共区域

停放电动车或充电!

隐患就藏在侥幸背后

灾难总发生在每个不起眼的瞬间

不要抱有侥幸心理

生命无价

不要等到出事才后悔莫及!